• 国家号召增加留学生么

              一、 留学生回国落户政策:
              我国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,办理北京市或者其他地区的户口:
              1、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;
              2、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;
              3、出国留学一年以上(360天以上);
              4、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要在国外取得硕士或者以上学位,并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,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;
              5、申请到其他省会城市(不包括上海、深圳)落户的需要大学本科或者以上学历。
              申请材料:
              1.《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》
              2. 我国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出具的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原件
              3.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(历)认证书原件,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(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)、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、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(位)证书复印件;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;
              4. 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;
              5.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;
              6.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(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“农转非”后申请);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;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
              7.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,须附户主的户口本、户主的房屋产权证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;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;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;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,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上海市外国专家局)的请示函中须注明;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,附房屋产权证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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